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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闹鬼的房子

H先生居住的101楼在每个楼层各有四间房,但一楼由于有入口,因此只有三间套房。各楼层的套房分配方式都一样,建筑物两端的边间是两室一厅的格局,另外两间是一室一厅,一户式的套房面积较小,而少掉的面积用来盖电梯。

各个套房号码都是楼梯数加房间号码,按照这个规则,整栋公寓的房间号码是从一〇一号房到六〇四号房。

二楼从最里面算来,H先生住的是第三间,就是二〇三号房。

杂志的故事中,蒋先生的房间号码是五〇一号,如果他和H先生住在同一栋楼,则是五楼最里侧的一间。

收到我的信后,H先生检查了一下101楼入口的信箱,五〇一号房的住户在那时已经是别的住户名了,而X坡社区其他的建筑物,据H先生打听,最高只有四层的比较多,也就是说,蒋先生所述的灵异现象,确实可能发生在101楼的五层。

我从一大箱书籍中翻阅到的那本杂志,到一八年时已经彻底停刊——那刚好是传统纸媒完全走向衰落的年代。我在封底寻找到一个不知是否还在使用的读者热线邮箱,试着发送了一信件询问故事的真实性,却不期盼有任何回应。

因为就算回信了,我也只是联系上杂志的编辑而已,这种刊登杂谈故事的小册子通常每月发行四期,庞大的投稿人中,编辑也难以找到蒋先生的联系方式吧——我这么想。

H先生和我有同样的想法。他为了确认现在的住户何时搬来,特别拜访了五〇一号房。

现在住在五〇一号房的是刘先生一家。刘先生是三十五、六岁,有两个小孩,他们是双胞胎。

H先生前去拜访他们,并且告诉刘先生,他正在寻找之前住户的下落,不知道刘家是何时搬来的?他问完后,得知刘先生一家人在二〇一五年底搬来。

“我本来想看看状况,看要不要告诉他蒋先生的事,问他们家是不是也有什么怪事,不过,他们家的孩子都才上小学,还是说不出口。”H先生说。

蒋先生家在二〇一五年的上半年遇到灵异事件。当时他们搬进去差不多六个月,算起来应该是在那年年底左右搬家,而十二月份时,住户已经换成刘先生家。蒋先生家的居住时间至多只有十一个月。我不知道后来搬入的刘先生是否听过“地板的杂音”,但如果他从未听说过,那还是别知道的好,之前的住户只住了一年不到,毕竟这不是听了会高兴的事。

“一年真的很短呢。”H先生说。

我问他公寓的租约多长,他回答两年。

一年也好,两年也罢,这是当今十分普遍的租约长度。如果租约期更长,万一生活出现不便,住户容易下定决心搬走;如果是一两年,就算真出现什么问题,住户也会尽量忍耐到租约更新的时候;再者,考虑到解除租约前须告知房东的事前通知期,房客最多住到一年十个月就要找下一个住处。

“——是啊,所以我也打算努力住到租约更新为止。”H先生说,“毕竟其实也没什么实质上的损害。况且一想到下个住处的押金、搬家费用等,我就觉得自己要再忍耐下去。”

现在也有一些住处不需要押金。

但大多数房东收取押金是理所当然的事。反正都要花钱,要是住到不舒服的住处,当然想搬出去。然而,如果换个角度思考,这也表示租约更新前的搬家花费是不必要的开销。一想到这也是一笔钱,当然就会犹豫不决。可能因为大家都这么想,大部分租客表示会优先考虑“长租机构的房子”,机构虽然会每月收取一定的维护资金,但也有免去首次租房押金的优惠。

X坡社区的租客大多数则不是由长租机构介绍进来。

“即使如此,蒋先生家还是在租约期间就搬家。难道是报告超自然事件给杂志后,真的发生了什么具体损害吗?”

关于这一点,我也只能说“不知道。”

另一方面,从杂志上刊登的故事内容看,这件事和蒋先生的女儿有关,可能就让他一家产生了强烈的危机感。

“不管怎么说,一定是发生了什么事情。一般来说,不会有人才住一年就搬家吧?”

从蒋先生的故事来看,五〇一号房确实有什么东西。

那东西像狗一样趴在地上。

这与我和H先生所推断的,上吊死者的灵魂有所出入,杂音可以解释为脚尖或衣服随意碰撞发出的,可若是趴在地上,那就绝对不像是上吊而死的人。

—另外一个问题是,H先生住的是二〇三号房。

就算二〇三号房过去曾有住户自杀,也无法说明自杀者的灵魂为何出现在五〇一号房,反之亦然。五〇一号房和二〇三号房并非相邻的套房,也不是上下垂直楼层的关系。

那么,难道H先生和蒋先生所遇到的异常,原本就有两个不同的源头么。

而且,说到底,真的有人异常死亡吗?

如果过去有人在家中异常死亡,房屋中介理应会事先告知。

一八年,我和H先生在网络上搜集到的,因“凶宅”而产生的租售可查纠纷就有三十多起。

在英文中存在一个专门的名词‘污点物业’(stigmatised properties),这些地产会背负过去的历史,从而使得这些房子变得不受欢迎,蒙上污名的物业包括曾发生过谋杀和死亡的房屋,或其他犯罪或不幸事件以及被认为闹鬼的房子。

在日本法律中,若房屋中发生不正常的死亡事件(虽然我不清楚定义怎样的死亡才算正常),会被认为是房屋自带上的瑕疵,法律上,房东具有告知房客自己所知房屋瑕疵的义务,即使房东本身不知道瑕疵的存在也须负起责任。(不过,根据合约内容,也有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状况。)

对中国的情况而言,考虑到现今心理瑕疵未被完全列入担保责任之中,所能查询到的民法依据或许有限,但从过去的判例中看,房屋中介若不告知此类事件也有惹上法律官司的危险。

22年,有一件案例是从事喜铺生意的买家因未被告知店面原房主的死亡情况,认为自己的行业在“凶宅”中进行不吉利,遂与卖方解约并且要求赔偿金;此外也有,出卖人未披露房屋曾发生跳楼自杀事件的信息,致使购买行为被法律判定可以撤销的案例。

看起来,若建筑物是污点物业,房东或中介通常会告知承租者至少十年内的状况。如果H先生的住处过去出现自杀案件,房屋中介就有告知的义务。

“可是他什么都没说……通常一定会告诉房客吗?”

H先生不是一个意志坚定的人,他觉得要上升到打官司的层面,就必须得有确实的证据,而不能相信所谓的自己的感觉。

如果进一步思考房屋中介是否一定会说,就不能一概而论。

相关判例中,死者的死亡形式通常以自杀,凶杀为主,自然老死的人,中介也许并不是主观上,而是客观上自动认为没有告知的必要。

说到底,没有所谓的自然老死,年纪大的死者会因其他已患疾病或者新发疾病而死,“老死”是不会写在死亡证明上的死亡原因,通常有可能是心脏骤停所致,与老人们潜在的身体问题有关,例如:感染、心脏病发作或者癌症等,血栓可能进入肺部,阻止大脑为身体器官供氧,从而导致心脏停止跳动。当某人死亡时,无论是他是年轻人还是中老年人,一些疾病或者疾病过程已导致其身体机理停止工作。

这样的死亡方式,除了死者,没有人知晓是否痛苦——大家或许都是以极度痛苦的方式离开人间的,那样的话,从传统文化的角度而言,只有凶杀会导致“凶宅”的理论就无法成立。我们认知中的凄惨的死亡方式,也许死的很快;而所谓平静死去,也许是残酷的折磨。

哪种死亡会催生所谓的怨念,增添房间的“凶”?

中介从传统良俗的角度,无法得知这种超脱现实的灵异法则,因此,也觉得没有告知的必要,这是很合理的解释。

世界上所有的房屋,都必然在某刻死去过人类,可闹鬼的事情并不常有。

“我想是由人死之前有没有怨恨的念头决定的。”

H先生觉得我思考的太复杂,搬出他的理解:

他认为,如果存在幽灵,或者鬼,随便叫什么也好,都是因为生前的心愿无法实现,对现实的人或事物抱有怨恨,才留在这个世界上作祟的。

“我房子里的那一位,也是有什么未解的念头吧。”

“要不问问你的中介,有些时候第一次介绍房子的时候,也不可能开头告诉要搬进来的人‘这里有人死了’”

——就是这样,我只能这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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